通知公告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
现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成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阜阳市成立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招标局、市重点局、市房产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分别由相关委(局)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分工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受理举报投诉,上报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工作总结。各县(市)住建局(委)要立即成立组织,确保完成本地区的清理任务。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工作。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查工作。各县(市)住建局(委)、财政局立即组织开展清理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一是清查依法依规收取的四项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金额;二是清查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三是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请各县(市)住建局(委)将附件1、附件2(详见住建部、财政部(建市〔2016〕149号)附件1、2)于8月10日上午下班前报市建管局发展科。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向市建管局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住建部、财政部(建市〔2016〕149号)附件1、2)及工作总结。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建管局。
各县(市)住建局(委)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详见住建部、财政部(建市〔2016〕149号)附件3)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下班前报市建管局发展科。
联系电话:2161036;
投诉举报电话:2163066;
邮箱:sck1720@126.com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阜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