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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2016/9/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高坠事故、高处作业吊篮事故和龙门架吊篮物体打击等死亡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违章违规操作屡禁不止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建筑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维护和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

二、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强化施工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规模要求相适应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岗履职、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监理单位要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并采取旁站、巡视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程序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1、监管部门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内业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审查;

2、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阐明各自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明确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重点等内容;

3、对暂停施工工程,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4、要强化工程装饰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

5、对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安全监督备案时,必须明确一位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在每月28日前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月报》,对未严格落实月报制度的项目,监管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加大检查评价的频次。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民工学校、三级教育等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一线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凡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一律清出建筑施工现场。

六、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

施工单位要建立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台账,制定检查计划、防控措施,并根据工程进度,对重大危险源跟踪检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要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实施旁站,做好相关记录。在实施安全监理中,对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要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的抽查,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资格;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资料审查不严、施工时未实施旁站监理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管局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安管人员无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通过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切实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方”的警示作用,以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阜阳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